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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炳辉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郭炳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炳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郭炳辉到兰考县中山商业街15号楼楼下,盗窃一辆黑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后到兰考县中山东街胜利路东侧给该电动车更换锁具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18元。

2.2020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郭炳辉到兰考县红星美凯龙商场前盗窃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销赃得款5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33元。

3.2020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郭炳辉到兰考县人民医院家属楼前盗窃一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销赃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13元。

被告人郭炳辉于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郭炳辉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被盗平板电脑照片8张、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证实郭炳辉多次被判刑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卞某某等3人对财物失窃事实的证明;5.被告人郭炳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炳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炳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炳辉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炳辉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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