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郭照顺,外号“顺儿”,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照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和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照顺两次在其位于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居处,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5日晚和7日晚,被告人郭照顺两次在其位于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居处,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郭照顺在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照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照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照顺多次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照顺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照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爱华
检察官助理:王 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照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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