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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玉琦、刘丽君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玉琦,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园**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丽君,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园**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玉琦、刘丽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玉琦与被告人刘丽君系朋友关系,二人原共同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被告人刘丽君、被告人郭玉琦与被害人朱某某系小学同学关系。被告人刘丽君于2015年与被害人朱某某重新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好友。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丽君与被告人郭玉琦以投资信用卡代还业务可得高额利息、小额贷款临时资金周转、买房投资以及合伙经营抵押机动车放贷生意、投资游戏厅等虚假理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北辰区等地共同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14086.64元,并将钱款用于挥霍以及偿还个人债务等用途,随后二人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0日至5月28日间,被告人刘丽君谎称与被告人郭玉琦共同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投资该业务可得高额利息,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等地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6144.64元。

2、2017年5月21日至6月间,被告人刘丽君谎称其堂弟刘某某经营现金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给付高利息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北辰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86000元。

3、2017年6月初,被告人刘丽君和被告人郭玉琦谎称与白某某合伙经营抵押机动车放贷生意可得高额利息,先诱使被害人朱某某将其自有住房抵押贷款56万元,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2日间,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以抵押机动车放贷需要本金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及北辰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64342元。

4、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8日间,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谎称可以通过先低价购买田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北辰区双街镇城际美景房屋后,再以高价卖出的方式以获利,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附近及北辰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08800元。

5、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以帮助郭玉琦赎车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附近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8800元。

6、2017年9月19日至9月27日间,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谎称投资某游戏厅可得高额利润为由,在本市河北区、河西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朱某某70000元。

7、2017年9月25日及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谎称被告人郭玉琦被债权人扣押无法脱身,需要赎金,在本市河北区中宜里附近及北辰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50000元。

8、2017年10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郭玉琦和被告人刘丽君以与田某某车辆存在纠纷为由,在北辰区骗取被害人朱某某50000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8日经上网追逃抓获被告人刘丽君,被告人郭玉琦经电话联系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被告人使用的手机。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账单、信用卡还款记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玉琦、刘丽君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被告人的手机提取数据、走访视频、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玉琦、刘丽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玉琦、刘丽君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卷3册、光盘15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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