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畅威,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平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平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平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再次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刑拘释放转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刑拘释放转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畅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郭畅威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街**服装店,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盗窃店内现金1520元钱。
2、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郭畅威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店内,趁被害人豆某某不备,盗窃店内现金900元钱。
以上被告人郭畅威共盗窃现金242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畅威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畅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畅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畅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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