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郭百森,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百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百森与其父亲郭某甲(被害人,殁年85周岁)在望奎县**镇**村**屯**号住宅共同生活。 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郭百森与其父亲郭某甲在该住宅东屋炕上吃饭,期间,郭百森喝了酒。因郭某甲嫌饭菜不好吃,饭后二人发生争吵,郭百森恼羞成怒上炕拽住郭某甲的衣服领子将郭某甲的头部向墙上撞击,又拿起炕上的笤掃对郭某甲进行殴打,后又到自家厨房拿烧火用木棍进东屋对已躺在炕上的郭某甲头部连续击打,烧火用木棍被打断成三截。作案后郭百森见郭某甲头部出血,便用郭某甲一件线衣擦去其头部血迹,并将该衣物扔到前园子玉米杆堆边上,将打断成三截的烧火用木棍分别扔到房东和厨房,尔后回到该住宅的西屋睡觉。次日6时许,郭百森发现郭某甲已经死亡,便给其大女儿郭某乙打电话又找来村邻杨某甲、葛某甲、葛某乙、杨某乙等人处理后事,杨某乙到现场发现郭家墙上、地上有血迹,及时反映给村治安员唐某某并报案。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符合生前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打击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室出血死亡。
2019年11月28日11时,望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赶到案发现场将郭百森等人带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经依法讯问,被告人郭百森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
2.书证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
3.证人郭某乙、郭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百森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百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百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百森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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