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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磊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播州区****栋**号,201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22时,被告人郭磊在汇川区西安路肖家坳邓某某的鸭脖店里,以帮邓某某在手机上办理支付宝蚂蚁借呗为由,将邓某某邮政银行卡里的5000元钱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盗刷,于2019年1月22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磊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祉锜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郭磊现在家候审(1858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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