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福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郭福金来到大庆市红岗区**村**工厂后侧南166-59号油井附近,发现现场有散落袋装原油,随即驾驶三轮电动车到南166-59号油井盗窃原油,拉运原油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三轮车内起获原油13袋,重0.56吨(平均含水为4%),价值人民币1,799.35元。被盗原油现已全部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图,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原油回收证明、丢失证明、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计算说明、沥青厂百吨电子过称单、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福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原油水含量检验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对被告人郭福金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福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福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福金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郭福金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原油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郭福金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飞
附:
1.被告人郭福金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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