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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秀云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郭秀云,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郭秀云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8月28日被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十八天;于2019年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二十二天,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秀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秀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已告知被告人郭秀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郭秀云至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进区横山桥镇,先后盗窃作案四起,共窃得中华香烟、人民币现金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85元。

1.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秀云至江阴市**街道**村**号门前的鸡棚,采用老虎钳剪铁丝网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在此处饲养的鸡四只、鸭二只;后被告人郭秀云又至**街道**村**号门前的鸡棚,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孟某某在此处饲养的鸡三只、鸭三只、鹅二只。案发后,被告人郭秀云已向被害人徐某某、孟某某分别退赔人民币300元。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秀云至天宁区**镇**村委**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内中华香烟(硬细支)一条(十包)、黄金叶香烟(天香细支)四包,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秀云至武进区**镇**村委**号后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内苏烟(金砂2)五包,共计价值人民币425元。

4.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秀云至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内黄金叶香烟(天叶)一包、中华香烟(金中支)一包及现金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60元。

案发后,被盗香烟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被发还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郭秀云因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四起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郭秀云实施的第一起盗窃,已于2019年6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且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香烟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秀云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秀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秀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秀云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秀云在执行前罪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秀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秀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检察官助理 肖煜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秀云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从被告人郭秀云处查获的美元、港币等外币、软中华香烟三包、口红一个及长裤、鸭舌帽等作案时穿着现均暂扣在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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