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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秋红虚假诉讼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郭秋红,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81969********,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现住地杭州市上城区**里**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熊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秋红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浙江**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郭秋红亲戚郭某某、喻某某共借款人民币200万,并于2015年2月归还上述借款。2017年4月,郭秋红隐瞒上述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利用上述200万元还款路径不一致的情况,伪造借款合同,冒用与本次借款无关的承诺书,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欧特公司履行债务。

2017年7月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秋红胜诉,经上诉生效后**公司一直拒不执行,2018年11月,陈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2019年6月,**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共计200万元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民事起诉状、承诺书、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欠款确认单、法院民事案件案卷、对账单、领付款凭证、流水表格、**公司往来流水及银行转账记录、公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记录、200万元借款还款明细流水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秋红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

6.鉴定意见: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秋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秋红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辩护律师熊某某联系电话1390650****

3.公安侦查卷11册。

4.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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