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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章明、任中强盗窃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章明,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郭章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任中强,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村**号。被告人任中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9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驾车至江苏省响水县、泰州市海陵区、涟水县、邳州市等地,以技术开车锁的方式,分分合合作盗窃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约8100元及笔记本电脑、香烟、酒等物,价值合计约9995元。其中,被告人郭章明参与作案5起,犯罪数额合计约9995元;被告人任中强参与作案3起,犯罪数额合计约52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至响水县城**路边,窃得被害人陈某甲苏JF****号大众朗逸轿车车内现金1300元。

2.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至响水县城**小区**号楼西侧空地,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苏J8****号大众途观轿车车内现金1900元及黄金叶香烟3包。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180元。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章明至泰州市海陵区**小区**路边,窃得被害人陈某乙苏M3****号大众帕萨特轿车车内现金3000元。

4.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章明至邳州市**路**路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苏CP****号大众速腾轿车车内“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715元。

5.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至涟水县城**路边,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苏HZ****号大众朗逸轿车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及白酒6瓶、红酒2瓶。

案发后,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响水县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郭章明作案开锁工具1套及被盗物品“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白酒6瓶、红酒2瓶等物,并已将被盗物品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郭章明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甲1300元、被害人李某某2080元、被害人陈某乙3000元、被害人张某某1900元,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拍摄的被盗物品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的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的供述和辩解;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松岩

检察官助理:薛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章明、任中强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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