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细丽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804号

被告人郭细丽,女,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村**冲**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11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123日解除社区矫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6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88日,因哺乳期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9213日被阳新县司法局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细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3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郭细丽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7月份,被告人郭细丽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告人郭细丽隐瞒其已婚并育有子女的事实与徐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10月份,被告人郭细丽随徐某某到徐某某位于湖北省随州市的老家见徐某某父母,骗取徐某某母亲见面费人民币1万元,之后又以与徐某某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4万元。

2、201911月份,被告人郭细丽与被害人叶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并以“干兄妹”关系相处,期间被告人郭细丽编造其家境优越,身为企业高管的假象,虚构给叶某某买房,将其驾驶的名爵牌越野车(实际为徐某某所有)赠送给叶某某等事实,骗取叶某某信任后,以借款为名骗取叶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912月份,被告人郭细丽与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抖音认识,被告人郭细丽虚构其父母双亡身世悲惨,被前男友伤害等事实,编造自己身为公司高管的假象,获取被害人陈某甲好感后,以与陈某甲新做精神伴侣为由,多次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520元1314元的微信转账及钱款用于购买礼物。20191221日,被告人郭细丽以请客户吃饭缺钱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期间,被告人郭细丽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8627.16元。

4、2019124日,被告人郭细丽以其父亲被车撞死需要回家料理后事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00元。

5、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郭细丽向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夫妇谎称自己腹中胎儿将于201911月份出生,以将孩子交由二人领养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元。2019917日,被告人郭细丽在乐清市开发区医院生育一女。之后,被告人郭细丽继续将假的B超单发送给俞某乙,并称自己的预产期为201912月份。20191211日,被告人郭细丽使用其他的手机号码,冒充自己的同学联系被害人俞某乙,以生孩子及坐月子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人民币2.8万元。

被告人郭细丽共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0.942716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B超单、领养协议、证明、应聘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陈某甲、俞某乙、俞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细丽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细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细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细丽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细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细丽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胜勇

202042

附:

1.被告人郭细丽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