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郭胜,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社**号。2006年12月12日,曾因抢夺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29日,曾因抢劫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郭胜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区*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后销赃获利200元。
2、2019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胜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村*巷一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明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后销赃获利180元。
3、2019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郭胜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村**巷4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后销赃获利160元。
4、2018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郭胜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后销赃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等四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胜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胜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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