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郭良表,曾用名郭良錶,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陆丰市碣石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1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良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同案人郭某甲(已判决)因亲戚古某某被其丈夫郑某某欺负而找郑某某论理,遭到郑某某殴打而怀恨在心。同日下午5时许,同案人郭某甲纠集被告人郭良表、同案人郭某乙、郭某丙(均已判刑)、郭某丁(在逃),同案人郭某甲持猎枪、被告人郭良表与同案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各持西瓜刀等凶器,闯入陆丰市碣石镇宋园村郑某某家中,郭某甲用猎枪击中郑某某脚部,郑某某受伤逃走,郭某甲等人继续追赶,郭某甲再次持枪击中郑某某右上臂致其倒地流血,后被告人郭良表等五人逃离现场。郑某某经送陆丰市碣石镇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系右侧血气胸引起呼吸衰竭死亡。被告人郭良表于2019年10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良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良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使用械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良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美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先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卷和光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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