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郭衍汉,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衍汉伙同吴某某在汉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采取吴某某放风,郭衍汉插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值人民币1966元天梭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78元铂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黑色双肩包一个、白酒、洋酒若干。天梭手表一块、铂金戒指一枚、黑色双肩包一个已发还。
2.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衍汉伙同吴某某在汉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采取吴某某放风,郭衍汉插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章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衍汉伙同吴某某在汉阳区**路**号**宿舍**室,采取吴某某放风,郭衍汉插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敬某某价值人民币3007元iPhone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元黄鹤楼香烟五包。
4.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衍汉在汉阳区**村**号**室,采取插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现金700余元。
5.2020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衍汉窜至汉阳区**村**号**室,采取插门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1857元vivo手机一部机、现金若干。vivo手机一部已发还。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在被告人吴小毛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长枪三支、手枪二支。经鉴定,长枪一支、手枪一支认定为枪支。
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某、郭衍汉、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章某某、敬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足迹鉴定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衍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衍汉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讷
检察官助理 殷 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衍汉、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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