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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裕明诈骗案)_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公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郭裕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系中国**银行郴州市分行原**,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所在地桂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裕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12月14日、自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自2019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裕明为了获得网络赌博资金,在2015年7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郴州市分行**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资金过桥、承兑汇票赚钱为名,并承诺给予被害人高额利息为诱惑,骗取被害人钟某某(已死亡)、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曹某某、谢某某、李某丙等13人共计人民币190,751,423元。截止案发,除已归还各被害人162,342,698.70元外,骗取的28,408,724.30元无法归还,大部分款输于网络赌球。

被告人郭裕明于2018年5月14日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流水截图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张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曹某某、李某丙、陈某乙、谢某某、李某丁、刘某某、陈某丙、郭某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省新时代恒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46号、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所审计报告第0206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郭裕明的讯问视频、“LETOU乐投”远程勘验笔录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金额达28,408,724.3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裕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爱元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裕明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_4.被害人名单及认定数额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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