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93号
被告人郭谦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谦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时至4时许,被告人郭谦文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公寓对面一废弃房屋处,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蓝黑色的宏图二代牌摩托车(经估价值1820元)无人看管,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5月17日18时在东莞市**镇**路**号路边将郭谦文抓获,并缴获被盗窃的摩托车。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谦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谦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谦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谦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谦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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