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跃均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郭跃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组**号,现在株洲市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郭跃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郭跃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值班律师张云霞,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跃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跃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郭跃均在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附近的**奶茶店内趁被害人干某某转身制作奶茶之机,将其放置在柜台下的两台苹果手机盗走,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身份不明未到案)。经鉴定,被盗的两台苹果手机总价值人民币440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郭跃均于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郭跃均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跃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跃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跃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跃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跃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向前

检察官助理:张维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跃均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