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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郭辉,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2********,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省**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郭辉电话联系广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祁东**工地的业务经理刘某某(本院已作不诉处理),要求从其手中购买防水材料。2019年11月份以来,刘某某先后4次利用职务之便,以祁东**广场工程名义,向广东****防水有限公司申请防水材料,擅自将申请来的防水材料低价转卖给被告人郭辉。被告人郭辉明知刘某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公司的防水材料,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又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13500元。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四批防水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56760元。事发后,被告人郭辉将价值66000元的防水材料退货至祁东**广场,并向祁东县公安局退缴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辉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郭辉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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