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郭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辉与被害人任某某系夫妻关系,俩人婚内关系不睦,欲离婚但一直协商未果。2019年6月20日上午,双方再次就离婚之事进行协商但仍未果,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郭辉驾驶自家的皖FGH720海马轿车送任某某回娘家,车辆行驶至濉溪县南坪镇香山村大田庄(郭家庄西北角)路边时,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郭辉持车内副驾驶座下的斧头连续多次砸、砍被害人任某某,致任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郭辉驾车将任某某的尸体、斧头、绳子抛至南坪镇香山村郭家庄北路边的沟内,并用麦秸遮掩尸体,而后继续驾车并相继把血衣等物品丢弃。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郭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南坪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被他人持斧类工具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斧头、绳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任某、郭某某、邵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辉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濉)公(死因)鉴字〔2019〕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辉因婚姻矛盾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争执后,持斧头砸、砍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雪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辉现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物证叁件、光盘柒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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