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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进太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86号

被告人郭进太,曾用名郭全中,男性,19**年出生(具体日期不详),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市**区******,无户籍,无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进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1日晚上11时37分许,被告人郭进太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银燕物流先峰物流20栋109室趁被害人周某睡觉之际,进入物流店内将被害人放在其身旁的华为NOVA5 PRO手机一部盗窃走,在将手机盗窃完之后,郭进太在物流园内转悠,被被害人周某抓获,2020年09月1日1时许,被告人郭进太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值认定为1546元。被告人郭进太到案后,对于上述自己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报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及户籍材料等等。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进太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司法鉴定意见;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进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进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进太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01119

附:

  1.被告人郭进太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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