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郭远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该局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远宾涉嫌贩卖毒品罪,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2 日15 时许,蔡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郭远宾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同日18时许,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郭远宾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交易地点。19 时30分许,郭远宾到广西合浦县海景大道北海通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围墙路边处将两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交给蔡某某后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民警抓获,从郭远宾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从蔡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经称量分别净重0.42 克、0.39克),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该两袋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提取笔录等;2. 全区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 、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远宾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远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郭远宾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远宾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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