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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远涛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郭远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远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郭远涛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超市内,趁被害人胡某某买东西之机,扒窃其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粉色Z5X型vivo手机(价值960元),此日在太升南路将手机卖给路边收二手手机男子,获利400元,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远涛在本市锦江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远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远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远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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