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467号
被告人郭逸鹏,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逸鹏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郭逸鹏伙与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水果刀及塑料绳,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房、**房,采取持刀威胁、用塑料绳捆绑等手段,抢走**房被害人白某某苹果牌5S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823元,抢走**房被害人冯某某苹果牌5S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1175元,抢劫完成后被告人郭逸鹏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手机及现金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逸鹏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
6.辨认、指认等笔录:对被告人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逸鹏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逸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雍易平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逸鹏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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