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郭金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郭金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64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金涛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郭金涛驾驶车牌号为辽B****1的黑色“现代”牌轿车到大连市金州区**村“**汽车维修中心”道对面,后独自进入该汽车维修中心二楼宿舍,将被害人郭某某的IPadAir2 Wifi版平板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8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郭金涛驾驶上述车辆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沟“**厂”宿舍外,后独自进入该鞋厂宿舍,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平板电脑1台、被害人王某甲的手机1部、手表1块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作价。
3.2018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郭金涛驾驶上述车辆到大连市金州区**村委会附近的服装收购站,后独自进入该收购站院内老板居住的房间,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灰白色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370元、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被盗物品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金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金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检 察 员: 王 海
2019年2月1日
附:
被告人郭金涛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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