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金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金,女, 1987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70205702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散户**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201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7克冰毒给颜某某。

2、2019年11月,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15栋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一小包冰毒给王某某。

3、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15栋605号房贩卖了毒品四分之一粒麻古、0.3克冰毒给李某,李某支付了一个紫色的镯子给郭金。

4、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15栋楼下以39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约1克冰毒给匡某。

5、2019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15栋楼下以47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1克冰毒给匡某。

6、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楼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一粒麻古、0.3克冰毒给匡某。

7、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金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房以394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1克冰毒给匡某。随后,匡某(已起诉)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学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另依法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金和李某某约好贩卖10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至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房与被告人郭金吸食了毒品。当日16时许,民警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房将被告人郭金和李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郭金黑色挎包内扣押了冰毒30.65克、麻古4.79克(挎包内的黑色卡包内有冰毒10.62克、麻古1.10克,挎包内的黄色槟榔包装袋内有冰毒20.03克、麻古3.69克),从李某某身上扣押冰毒5.11克,麻古1.32克(李某某身上的冰毒、麻古系李某某在民警到郭金租房内,怕民警看到毒品自行从郭金租房桌上拿取的)。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郭金、李某某处扣押的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郭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颜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金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郭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湘军                        

        二0二0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郭金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