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郭雅楠,曾用名:郭亚男,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2********,汉族,大学文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家属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8月30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于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4********,汉族,大专文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新村**门**号。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郝颖,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雅楠、尹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和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郭雅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郭雅楠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尹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4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7月12日,本院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郭雅楠伙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孙某某(另案处理)筹建成立**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人尹鑫任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二被告人明知**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仍以该公司为平台,以从事P2P理财业务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叁月红”、“陆月红”、“壹年红”、“月返盈”等理财产品的形式,与投资群众在**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年化收益7%-13%,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但到期后并未履行协议。案发后,经审计,**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及吸收投资群众66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567490元。
2017年9月29日,民警在天津市河西区**路**新村**门**号将被告人尹鑫抓获;2017年12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郭雅楠抓获;二被告人对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韩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犯孙某某、马某某等供述;5、被告人郭雅楠、尹鑫供述与辩解;6、会计专项审计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雅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雅楠、尹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雅楠、尹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雅楠、尹鑫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雅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郭雅楠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大权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雅楠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尹鑫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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