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郭雪珍(绰号“阿聪”),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县,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楼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雪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雪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日凌晨2时左右,林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金鼎音乐广场门口因陪唱小费支付问题与被害人肖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郭雪珍与陈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劝说被害人肖某某未果后,伙同林某某、罗某某一同殴打被害人肖某某致其受伤。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郭雪珍于2020年6月17日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投案,后被移交给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现场平面图;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雪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晟蓝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6号、第100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雪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雪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雪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依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雪珍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郭雪珍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