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靖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靖,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故意损毁财物和盗窃,于2019年1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9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3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20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靖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郭靖到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124—128号,采取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吴皮肤诊所”,用诊所内的“钳子”将诊断桌抽屉撬开,从中盗走现金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耗用。案发后,郭靖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靖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靖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靖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90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