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郭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3年1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4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鹏驾驶面包车到襄阳市樊城区**路**花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的各类服装71件。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服装27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郭鹏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服装价值31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郭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鹏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鹏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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