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郭鹏,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原天水**机械有限公司职工,现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200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0月8日因病被保外就医,同年9月12刑满;2010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拘留,因不宜关押,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批准逮捕,甘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执行逮捕,但因看守所不予收押,遂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鹏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20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郭鹏向外吹虚说自己认识大领导,能跑成项目等,先后以跑项目、为领导办事、给领导送礼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人币共计137.5138万元,并全部挥霍。
1. 2012年年初,被告人郭鹏为甘肃**生态旅游酿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杨某甲开车,并通过杨某乙认识了原天水**电气责任有限公司的老板王某甲。被告人郭鹏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自己是甘肃**公司的中层干部,并编造其老板杨某甲有采购电气设备的项目可以让王某甲去做等虚假理由,从被害人王某甲处以各种名义骗取钱款,并让杨某丙(未查实)冒充杨某甲通过电话骗取王某甲的信任,为自己骗取钱款的行为提供掩护。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鹏冒用**公司名义,骗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两份总价值为555万元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被告人郭鹏被杨某甲解雇,但被告人郭鹏未向王某甲告知实情,继续以跑项目、为杨某甲办事、给领导送情等虚假理由从王某甲处不断骗取钱财。从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郭鹏以各种名义共从王某甲处共骗取人民币62.4338万元。
2. 2013年前后,被告人郭鹏通过王某甲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向刘某某吹虚自己认识很多大领导,有很大的本领,且能跑到项目,使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之后,被告人郭鹏编造请领导吃饭、为杨某甲办事等虚假理由,从刘某某处不断骗取钱财,并让杨某丙冒充杨某甲为自己的骗取行为提供掩护。从2013年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郭鹏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5.28万元。
3. 2014年9月份,被告人郭鹏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承包工程修建的王某乙。被告人郭鹏称自己的朋友丁某某有宝鸡**房改造的项目要承包,可以介绍给被害人王某乙,并谎称需要9万元的活动经费。被害人王某乙信以为真,便委托张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郭鹏的农业银行卡转账9万元,其中6万元被郭鹏挥霍。
4. 2014年夏天,被告人郭鹏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郭鹏谎称自己能跑到青海**农网改造项目并承包给王某丙,并以跑该项目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王某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万元(其中8万元由被害人王某丙交于刘某某,由刘某某分四次转于郭鹏的银行卡)。
5. 2014年年初,被告人郭鹏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丁。同年2月,被害人王某丁的朋友需要办驾照,刘某某便询问被告人郭鹏能否办理,被告人郭鹏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仍当场应允,并提出每张驾照需要交8000元的费用。被害人王某丁便将5.6万元现金交于刘某某,由刘某某转交给被告人郭鹏,用于为7人办理驾照。但被告人郭鹏收到钱后,未办理相关事宜,后因刘某某催要,郭鹏便退还2.4万元。同年7月份,被害人王某丁需要办理贷款,刘某某便询问郭鹏,被告人郭鹏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仍当场应允,并多次通过刘某某向王某丁索要办理贷款的活动经费。被害人王某丁便分四次将6.2万元转于郭鹏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被告人郭鹏编造宝鸡**营房项目能分包钢筋活的虚假借口,从被害人王某丁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由王某丁转交给刘某某后,由刘某某于2014年9月2日转入郭鹏账户。
被告人郭鹏于2019年4月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凭条、银行流水清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害人记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鹏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鹏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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