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06号
被告人郭鹏,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郭鹏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谎称自己是重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以骗取刘某某的信任。2020年3月以来,郭鹏以帮刘某某入职光大银行正式工作,刘某某学历低入职银行需走关系,自己维修银行设备需要垫钱,交纳签订劳动合同的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91500元。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郭鹏谎称自己需要向所工作的重庆光大银行交纳费用,自己需要垫资为光大银行接待相应人员,分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在张某某的催促下郭鹏通过微信还款18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郭鹏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廖某某后,谎称自己在重庆光大银行工作,以银行工作业绩做账需要钱、在工作中需要垫钱等为由,先后骗取廖某某人民币共计26600元。后在廖某某的不断催促下,郭鹏陆陆续续还款给廖某某人民币3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指认照片、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鹏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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