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郭鹏,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6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鹏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鹏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敖某某免除信用卡使用年费和分期还款手续费的事实,利用被害人敖某某的身份信息、支付密码等,通过透支额度、办理网贷、直接转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共计82160.44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鹏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甲办理银行贷款和降低贷款利息的事实,利用被害人杨某甲的身份信息、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通过透支额度、办理网贷、直接转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共计55736.92元。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鹏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孔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利用被害人孔某某的身份信息、支付密码等,通过透支额度、办理网贷、直接转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共计332307.39元。
2020年6月3日至6月7日,被告人郭鹏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乙提升贷款额度的事实,利用被害人杨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网贷,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共计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敖某某、杨某甲、孔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郭鹏的供述和辩解;
6、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鹏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三张、散装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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