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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黎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郭黎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哈尔滨市****小区。201271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9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420日刑满释放。2016101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103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1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6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711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郭黎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商城**楼商铺,趁在商铺门口购买商品的被害人孙某某不备,窃得孙某某放置于外衣兜内苹果6plus手机一部。

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郭黎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商城**楼,趁购买商品的被害人朱某某不备,窃得朱某某放置于外衣兜内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

2017年10月26日18时许,郭黎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双城区景观大道北三道街交叉路口北侧红绿灯处,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之机,窃得李某甲放置于外衣兜内的vivo手机一部。

2017年10月31日中午11时许,郭黎某在哈尔滨市巴彦县**地下商铺,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窃得李某乙外衣兜内的viv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以上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42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韩某某、白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朱某某陈述;

4. 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被告人郭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经侦查,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郭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郭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郭黎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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