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黎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城附近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郭黎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黎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郭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驾驶车辆至河南省杞县、安徽省亳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采用破坏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4022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7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河南省杞县西关人民医院停车场,破坏杜某某、岳某某等人5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牛奶1箱。
2.2019年12月9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安徽省亳州市东台路边,破坏罗某某、丰某某等人6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手电筒1把、手镯1个、香烟5包。
3.2019年12月10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幸福港湾小区,破坏李某甲的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2000余元、仿虎皮1张。
4.2019年12月15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安徽省涡阳县北城世纪城小区,破坏曾某某、刘某甲等人5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黑色外套1件。
5.2019年12月23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江苏省宿迁市欧洲花园小区,破坏李某乙、孙某某等人4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红酒1瓶、金色挂坠1个、皮绒大衣1件、华为牌手机1部。
6.2020年1月2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徐州市云龙区康馨园小区,破坏邵某某、凌某某等人4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8028元。
7.2020年1月8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夕阳红散居片,破坏刘某乙、乔某某等人14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红酒1瓶、黑色手包1个、手表1块。
8.2020年1月14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安徽省亳州市还原小区,破坏凡某某、付某某等人8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2条。
9.2020年3月14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山东省枣庄市铁路公寓小区,破坏刁某某、温某某等人6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200余元、手提包1个、白酒1瓶、口罩10余个。
10.2020年3月19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天下龙香苑小区,破坏邹某某、樊某某等人6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利群牌香烟6包。
11.2020年3月21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先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小区、稼悦小区,破坏彭某某、宁某某等人24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3500余元、手包1个、散烟4包。经鉴定,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22431元。
12.2020年3月27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安徽省亳州市金色国际城小区,破坏吕某某、庞某某等人6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玉溪牌香烟3包、一次性医用口罩半盒。
13.2020年3月29日夜间,被告人郭黎明在江苏省沛县五洲新天地小区,破坏杨某某、赵某某等人9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9900余元、苏烟(金砂2)香烟3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中华牌香烟5包、南京炫赫门香烟6包。经鉴定,部分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16元;被破坏车玻璃价值合计人民币9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盗现金、香烟等物证照片;
3.证人彭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黎明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黎明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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