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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都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至云台大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水寨村路口西侧时,与在路北侧同向行走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都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都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都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范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千海全

检察官助理: 付  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取保取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证据材料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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