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6时许,在扎赉特旗********公路, 被告人都某某驾驶蒙******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蒙******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人信息、信息查询、被告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病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王某某询问笔录;
2. 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