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控股集团**,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户(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街**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辽******号车,沿本市杭鞍高架路、新冠高架路、胶宁高架路、胶州**道行驶至胶州**道**收费广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都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宝华
检察官助理:黄稷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都某某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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