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昆磨高速K561+100M勐仑服务区(下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当日提取的都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0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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