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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都某某酒后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沿鹤大高速行驶至**收费站出口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都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都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旭峰

检察官助理:曲明威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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