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都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成都市龙泉驿区**医院设备物资供应科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驿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一医院)设备科主任,采购部主任、采购维修科科长、设备物资供应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区一医院相关医疗设备、器械、耗材采购业务过程中,通过透露招标计划参数,招标比选会议上进行引导性发言,放松对供应商的违规处罚,帮助供应商快速请款回笼资金等手段和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收受多名医疗设备、器械、耗材供应商,销售代表给予的以“感谢费”“好处费”和节日拜访为名的金钱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68.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沈某某的请托,通过透露采购计划、提供招标参数等方式,帮助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阿尔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其挂靠的成都泰弘康科技有限公司持续承接了区一医院相关医疗设备、器械和耗材的供货业务。期间,从2013年至2019年,多次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6.84万元,其中,2013年至2017年,先后多次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84万元,2018年和2019年,分别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各5万元,共计10万元。
2、2014年至2017年,成都市科龙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龙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和被告人都某甲搞好关系以期关照其公司业务,先后多次以节日拜访之名送给都某甲小额现金共计0.4万元。同时,2015年,都某甲明知王某甲对其有业务关照的请托,仍收受王某甲送其的一台APPLE IMAC21.5一体机电脑,价值人民币约0.6万元;2015年12月,接受王某甲安排和家人前往越南旅游,旅行费用共计1.772万元由王某甲支付;2016年,王某甲借都某甲孙子出生之名,送给都某甲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一套高低床和一个五屉柜。2016年,区一医院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预计采购一批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王某甲请托,通过提供设备需求信息和相关参数等方式,帮助科龙芯公司顺利中标,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450.66万元。2017年初,都某甲在其居住小区门口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
3、2015年,被告人都某甲经时任区一医院院长的刘某某打招呼,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区一医院拟采购的“自动发药机”和“流水线自动化设备”相关的招标细节和参数提供给四川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2015年12月,龙之杰公司顺利中标“自动发药机”等相关设备采购业务,标的额为人民币289.686万元。之后,黄某某为表示感谢,与都某甲商定,以都某甲的儿子都某乙在其朋友肖君开办的驾校任职发工资的名义,通过转账方式送给都某甲感谢费。2016年1月1日,黄某某委托肖君向都某甲提供的都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2016年6月,龙之杰公司中标“流水线自动化设备”业务,标的额为人民币1058万元。
4、2015年春节前,成都市九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在青白江一农家乐宴请都某甲,为感谢多年来都某甲在零星采购过程中通过跟标等方式给予的关照,饭后,钟某某送给都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都某甲受刘某某安排,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针对性指定招标参数等方式,帮助九九公司顺利中标区一医院迁建过程中采购的一批病床和推车,标的额为人民币400余万。2017年春节前,钟某某为感谢都某甲在该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区一医院门口送给都某甲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6年,钟某某借都某甲儿子都某乙结婚之名,送给都某甲现金人民币0.2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都某甲收受钟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
5、成都龙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瑞公司)自2009年至今,一直承接区一医院相关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业务,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对龙瑞公司的业务开展给予关照。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为表示感谢,同时为与都某甲搞好关系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以节日拜访为名多次亲自或委托其儿子王某丙送给都某甲每次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现金,累计人民币4万元。
6、上海兴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漫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承接区一医院空氧混合器、蓝光箱等医疗设备供应业务。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对兴漫公司的业务开展给予关照,并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先后4次在办公室或其居住的上述小区门口收受兴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所送8000元或者12000元一次不等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7、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公司)自2013年至2018年,在区一医院承接相关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供应业务。期间,被告人都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对本草堂公司在区一医院的业务开展予以关照,并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本草堂公司销售代表王某丁以节日拜访之名所送7000元、80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7万元。
8、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工贸公司)自2007年至今,一直承接区一医院骨科耗材供应业务。被告人都某甲接受该公司销售人员陈某某关照业务之请托,利用其职务之便,对医工贸公司在区一医院的相关业务开展予以关照,并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以节日拜访之名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初,周某某从其挂靠的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工贸公司)处接下了区一医院骨科耗材业务,2018年春节后及8月的某天晚上,其为感谢被告人都某甲长期对其在区一医院骨科耗材业务上的关照,在都某甲住处小区外一茶楼,以“感谢费”为名分两次送给都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第一次1.2万元,第二次2万元。
10、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对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区一医院的麻醉包等医用耗材业务上给予关照,并多次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该公司销售代表吴某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6000元、80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
11、2015年左右,经原区一医院院长刘某某介绍,都某甲认识了四川清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瑞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之后,2017年初,区一医院拟采购一批康复科和儿科所需医疗设备,被告人都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受许某某请托通过向其透露招标计划,通过针对性制定招标参数等方式,帮助清瑞祥公司于2017年1月顺利中标上述采购业务,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82.35万元。之后,许某某兑现事前承诺,在龙泉驿区一酒店宴请都某甲,并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12月,许某某为感谢都某甲在业务开展予以关照,借都某甲孙子出生之名,再次送其现金人民币0.6万元。
12、2016年6月,区一医院与成都宏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一台西门子品牌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螺旋扫描装置,标的额为人民币460万。2017年中旬,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为请都某甲协助尽快向区一医院请款以回笼资金,宏霞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在龙泉驿区一农家乐宴请都某甲,并送都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5月,赵某某借都某甲儿子结婚之名,送其现金人民币0.3万元。综上所述,都某甲收受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3万元。
13、2011年,成都新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请被告人都某甲协助其公司中标区一医院拟采购的麻醉工作站所需医疗设备业务并都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被告人都某甲根据李某乙提供的新新公司的设备资料针对性的制定招标参数,使该公司顺利中标,标的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件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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