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4********,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都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系朋友关系,任某某经常将自己的手机交由都某某及其孩子使用,都某某知晓其手机密码并私下添加了自己的指纹。2018年10月5日、6日,都某某私自使用任某某手机内支付宝花呗消费人民币3000元购买虚拟商品后出售套现人民币2950元,又通过借呗贷款人民币24000元,贷款到账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2018年11月16日,任某某发现被盗后找到都某某索要被盗款,都某某给任某某打一欠条。至2019年12月,都某某退款给任某某人民币3988元。2019年12月23日,任某某向谷城县公安局盛康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7日,都某某退款给任某某人民币23166元,共计退款给任某某人民币27154元,并取得了任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记录、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拥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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