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都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三部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都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阳光保险潍坊**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住潍坊市奎文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都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银座商场恩派雅服装专柜盗窃裤子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5.42元。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都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银座商场曼妮芬内衣专柜盗窃文胸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8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都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广场十二篮服装专柜盗窃上衣、裤子、连衣裙各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70元。

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都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万象汇购物广场维格娜丝服装专柜盗窃连衣裙二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72元。

综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46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材料:抓获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研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