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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4********,四川省青川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系四川**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营业部员工,现住广元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2时18分,被告人都某某因不愿春节期间上班,遂编造“今天为止,广元市经开区**镇已经发生多起新型肺炎,分别是**镇,**村,已确诊,村委会紧急通知,禁止**场镇及周边人口出去,已经封路了,报备一下”的虚假疫情信息在微信群中发布(截止目前,该镇无一例确诊病例,也未封路),此信息最先发布到多达45人、其成员遍布广巴两市各县区的“川北广巴分区”微信群。

2020年1月26日上午,该虚假疫情信息被杜某某、苟某某、欧某某等人先后转发到有45人的“广元利州站内部群”、有110人的“静心守望—3.1班群”、有23人的“朱家家人群”、有11人的“川北军机处群”、有19人的“普罗旺斯物业部”等微信群。其虚假信息迅速呈倍数扩散,造成社会恐慌,为消除其影响,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时动员区、镇、村三级20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辟谣和宣传引导,此行为引发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会议纪要及舆情处置说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欧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手机检查笔录以及微信截图; 5.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萍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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