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333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鞍山**传媒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鞍山**传媒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号)于2016年7月29日设立,于2019年8月21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经营期间,被告人都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承诺对公司客户所购的收藏品进行高价回收并支付高额利息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都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鞍山**传媒有限公司合计吸收投资款项3039072.00元,以支付利息等名义向返还款项177249.00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861823.00元,涉及5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字画、纪念币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工商档案、营业执照、股东决定等注册文件及企业注销材料、房屋租赁协议、鞍山银保监分局复函、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3.证人董某某、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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