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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都某某以自己在扶余市**镇开设的扶余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赵某某等70余人存款138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且被告人人在借款单上标注:此款定期一年或者二年到期利息24%,半年0.6%、一年期10%(月利八厘三)等字样,并与存款人约定随时存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投资参与人的借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都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及投资参与人的证言;3.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都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超过一千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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