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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甲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都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5********,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员,**人员,工作单位**屯市**委,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屯市,住**新区**国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7时20分许,都某甲驾驶蒙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5511集阿高速1125KM+900M(北幅)处时,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乘车人都某乙、都某丙受伤、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都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都某甲在案发后求助路人帮忙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原地等候,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甲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母亲事故中死亡,被告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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