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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立斌盗窃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都立斌,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胡同**号**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执行期满出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立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都立斌流窜至汤原县**小区**期,用自制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居住的**室,盗窃现金20余元。尔后都立斌用同样方式打开同层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室后盗窃金项链、动物牙齿、卢布等物品,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855.39元。

2.2020年9月18日之后一天,被告人都立斌乘车又流窜至黑龙江省铁力市**小区**号楼**单元,用自制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居住的**室,盗窃一枚铂金钻戒、两条紫金项链,三枚玉镶金等物品,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25元。随后以同样方法进入同层被害人王某乙居住的**室,未盗窃到财物,随后都立斌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都立斌共实施盗窃二起,盗窃赃物合计人民币26,700.39元,盗窃现金20元被其日常花销,其余盗窃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都立斌于2020年9月23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钳子等作案工具及黄金项链等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都立斌的供述与辩解;

6. 汤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 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8. 汤原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立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都立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臣

                                 检察官助理:顾占国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都立斌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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