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路**号;因吸食毒品以及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11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管制器具一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鄂某某在榕江县古州镇“***”酒吧偶遇陆某某,鄂某某因怀疑其母亲张某某曾向陆某某借钱后被陆某某等人逼债,于是与陆某某发生冲突,二人被“**”酒吧保安劝散后,鄂某某回到家中,并从家中拿着一把菜刀,欲往陆某某家向其讨要说说法。鄂某某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驾车赶到鄂某某家楼下,接着鄂某某又电话联系龙某某向其打听陆某某家具体位置,随后在龙某某的带领下,刘某甲驾车带着鄂某某赶到榕江县古州镇环城北路附二路51号陆某某家自建房。鄂某某、刘某甲则持刀下车,追随二人驾车前来的刘某乙(另案处理)与另一名男子(待查)也下车。鄂某某在陆某某家门前喊话,无人应答后,则用刀撬陆某某家房门,随后四人在陆某某家前后进行查看,看无人在家后,鄂某某与刘某甲就在陆某某家门前休息。刘某乙与另一名男子(待查)则驾车离开。不久后,杨某某(陆某某母亲)从离其家中不远的小卖部闻讯出来查看,鄂某某、刘某甲便持刀追逐杨某某,杨某某跑进小卖部厕所躲藏,鄂某某用刀撬厕所的门,并威胁杨某某不许报警,接着鄂某某与刘某甲二人骑摩托车离开。
2020年7月15日1时30分许,在榕江县**局门口,鄂某某要求白某某帮忙再次寻找陆某某,二人在交谈拉扯过程中,白某某被鄂某某携带的刀划伤。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刘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刘某甲曾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二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二人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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