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鄢光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社区**组**号。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银,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郑某某,男,殁年50岁,简阳人。
被害人谭某某,男,51岁,简阳人。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光红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鄢光红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简阳市迎宾大道方向沿凤山路驶往白塔路方向,当车行驶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与凤山路交叉路口时,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白塔路方向沿凤山路左转驶往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的谭某某驾驶并搭乘郑某某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鄢光红弃车逃离现场,并电话邀约徐某某到现场“顶包”。徐某某在民警现场询问过程中承认系“顶包”,后民警在现场附近将鄢光红挡获。2020年11月17日,郑某某经简阳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广泛出血、脑组织挫伤、挫碎死亡;谭某某左侧股骨粗隆下骨折,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为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鄢光红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5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鄢光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鄢光红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鄢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鄢光红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光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光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鄢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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