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鄢婷,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武昌区**湖**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因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鄢婷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7号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后,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共计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称量、毒资的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鄢婷的供述和辩解;6.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婷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婷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鄢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红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鄢婷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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